成都27岁女子家门口遇害案:精神疾病是“免死金牌”吗
作者:上海金马律师 发布时间:2025-5-29
—— 金马所刑法专家苏峰律师受邀解读精神病人犯罪量刑争议
2025年5月27日,备受关注的“成都27岁女子家门口遇害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会议结束后,合议庭决定择日开庭审理。此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不仅是一起恶性刑事案件,更暴露了精神疾病患者监管、小区安防等深层次问题。
案发后,对行凶者梁某某的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其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且“能辨认行为后果但控制力受限”,具有 “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8 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苏峰律师受邀参加了上海新闻综合频道的《案见·圆桌会》及《庭审纪实》节目,深入剖析了精神病人犯罪量刑的复杂性。
苏峰律师指出,如果确实鉴定为是精神病人并且作案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或者不能辨认的,有可能不负刑事责任。但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是否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要看法庭的具体裁量,并不是一定要从轻或者减轻。
精神鉴定结果往往成为量刑关键,但其主观性较强。本案中,家属质疑鉴定结果的真实性,要求重新鉴定。司法机关需完善鉴定流程,引入第三方专家参与,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公正,最终法庭决定一审择日开庭。我们也将继续关注该案的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