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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主要内容及意义

作者:金马律师 发布时间:2025-5-6

新法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原文链接: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4/content_7022018.htm


    立法沿革:202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起草工作启动,12月21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202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基本内容:
    一、首次明确民营经济在国家经济中的地位
    本法指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国家坚持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国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二、突出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市场竞争
    本法要求,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三、督促民营经济组织规范经营
    本法强调,民营经济需要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科技创新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贡献力量。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四、明确政府服务保障职责工作
    本法明确,政府应当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五、提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的权利保护
    本法突出,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
    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遵守法律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立法影响:
    首先,从根本上解决了民营经济在国家经济组成中的地位,将宪法中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明确延伸至民营经济,明确其法律地位及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的法治化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其次,着重推动民营经济参与国家级经济建设,本次立法要求政府公开市场准入制度,民营企业有权参与所有未禁止的领域。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等合同相对方,不得利用政治、经济方面的优势地位拖延合同履行,阻挠合同实现。未来商事纠纷中,民营经济组织援引此条款的合同类纠纷将更有利于自身,更有利于自身维权。
    再次,强调各级执法部门不能逐利执法,不得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实际控制人采取行政、刑事手段。此条将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家、民营经济体,在“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的情形下,执法部门会更倾向于从轻从无。
    最后,指出加强民营经济组织和控制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保护。这对社会民营组织的经商环境有着积极推动作用,特别强调对于企查查、天眼查等平台中已履行的不良信息消除,从促进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角度考量,尊重民营经济组织商业人格权,是对民营经济组织更好体现自身商业信誉的路径保护。